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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 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三、 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五、 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六、 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七、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 贵阳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九、 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 贵阳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十一、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废止的11件规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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