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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样式

  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原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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