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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