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
陕地税函〔2004〕3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暂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手工票。手工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三、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书面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
六、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同时,开票与征税环节应分岗作业,形成制约,相互监督。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申请人 (收款方) | 名 称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个人身份证号码 | |||||||
| 地 址 | |||||||
| 电 话 | |||||||
| 付款方名称 | |||||||
| 经 营 项 目 | 单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 合 计 | |||||||
| 代开票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 附有关 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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