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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刑法第 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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