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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预缴增值税可否结转抵减?

房地产开发实际基本是一个项目一个独立的公司,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复杂。由于各项目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及纳税人,对于部分低毛利甚至负毛利的项目公司,可能存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抵减完,而后续又没有业务的尴尬局面。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出路——退税和结转抵减。

先说说退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是“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并无退税的规定。再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首先预缴增值税没抵减完算不算多交税,这个本来就有一定的争议,类似的争议还有房开企业预计毛利大于实际利润导致多交所得税的问题(当然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比如前者是预缴税款/税款,后者是预计毛利/所得额);其次如何确认预缴增值税后面没法抵减了,承诺后续没有业务还是要注销清算?这些都是问题;再者三年期限如何起算,也是个技术难题;最后房地产项目往往有些车位、商业啥的销售周期可长达数年之久,对退税条件的确认及三年期限都会产生挑战。可以借鉴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的做法:“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比如可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已开发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满一年尚有未抵减预缴增值税的,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由企业书面承诺),可申请退还未抵减预缴增值税”。

再聊聊结转抵减,首先目前的税法里是找不到企业合并未抵减预缴增值税可不可以结转抵减的文件,唯一比较类似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当然留抵进项和预缴增值税功能上是相近的,但两者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现在关于企业合并未抵减预缴增值税可否结转抵减,就是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状态,如果税务机关说没有规定可以结转抵减所以就不可以结转抵减,那么纳税人也可以说如果说没有规定不可以转抵减所以就可以结转抵减,从行政法理论上来说,纳税人还稍稍占了上风。作者觉得企业吸收合并,允许未抵减预缴增值税结转抵减,一来省了退税,税务机关压力小些,二来纳税人也避免了税收负担,其实是个双赢的结果。万事俱备,只欠一纸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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