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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金,支出方不能税前扣除但取得方所得税有征有免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五
特殊资金,行政和解金——

支出方与取得方的税收处理很有意思

文/段文涛
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对符合适用行政和解情形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行政和解金,则是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
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受的损失,当行政相对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申请使用该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和解协议所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损失。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
可见,行政和解金是行政相对人用于补偿因其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款项。
行政和解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也不是被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那么,企业支付的行政和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同时,还规定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很明显,企业支付的行政和解金,系其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而对因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的补偿款项,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为此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注意的是,虽然企业支付的行政和解金在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对于取得行政和解金的一方来说,其所得税的征免却又有差异。
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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