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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对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有关文件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近据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少缴国家税款,造成同行业之间税负不平。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邮电系统和其他行业、企业从事邮电通信劳务以及与邮政、电信劳务相关的劳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自一九九四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凡属“邮电通信业”征税范围的收入业务(详见所附《邮电通信业营业收入项目参阅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邮电单位所从事的建筑安装、服务业等其他经营项目,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一并纳入管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重点清理和加强管理的方面
1.邮政、电信业务各项收入发生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附加、基金、手续费、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电信物品销售问题。对电信系统和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在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信器材)的业务,属混合销售,一律征收营业税。
3.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对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4.关于电话初装费问题。对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应合并其业务收入按规定征上营业税。
5.关于电信工程征税问题。对邮电企业代用户架设地上或地下的通信线路工程和安装通信设备工程及其相配套的其他专用工程等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邮电系统和其他从事邮政电信劳务的单位,自一九九四年以来的业务经营范围、税收缴纳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其应纳税款限期补征入库。对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大、中城市主管税务机关,今后要完善各项征管措施,加强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落实。
各地检查清理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逐级汇总。市地务于10月20日前收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市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纳入考核,并通报全省检查结果。
附件:邮电通信业营业收入项目参阅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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