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函》(内政字〔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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