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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明晰征管程序,2005年以来,市局先后下发了《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印发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31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

的意见》(辽地税发[2005]60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5]77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6号)、《辽源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7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简化征管工作程序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2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户籍管辖规范户

籍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3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收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征便函[

2008]5号)、《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注销登记清税检查工作职责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4号)、《辽

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38号)等10个文件,对全市税收征

管范围界定、征管流程、征管职责、代收费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目前,这些文件规定的内容仍是全市税收征管

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抓好落实。随着近几年全市招商引资、项目

建设、税收政策调整和优化软环境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

管秩序,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解决审计及内审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种鉴定和税收定额管理

(一)严格税种鉴定管理。对新办的特殊行业如砂石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养殖合作社等,行政审批中心

应正常进行税种鉴定。各管理局应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及辅导,督促其遵期申报。各管理局不得对系统内的

税种登记信息擅自进行删改。

(二)明确定额核定期限。已办税务登记并已开始经营的纳税户,税收定额期限明确如下:对在每月15日

(含15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管理局应在当月末之前进行税收定额,纳税人于次月申报纳税。行政审

批中心在登记应纳税种时 “核定起始日期”应确定为当月1日;对在15日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管理局应在

次月末之前核定税收定额,纳税人次次月申报纳税,行政审批中心在登记应纳税种时 “核定起始日期”应确定为次月

1日。

(三)建立定额监控机制。市局将对定额进行日常监控,对定额不及时或定额偏低的业户,适时下达《定额风

险提示建议书》,建议管理局及时进行税收定额或重新开展典型调查,调整税收定额。

(四)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分月汇总申报。汇总申报的具体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届满后的三

个月内。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强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1.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及缴销由征管科负责办理,同时向税源管理科传递信息;外埠企业报验登记及注销由税源

管理科负责办理,征管科负责监督。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必须在征管系统内开具。《外管证》必须加盖县以

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申请表》、外出经营合同、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综合征管系统开具

《外管证》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为了对纳税人起到提醒告知的作用,在开具的《外管证》上加盖提醒按期缴销戳

记。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

票,并在征管系统内进行注销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开具《外管证》纳税人监控,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应督促纳税人进行缴销。到期未按规定办结缴销手续的,办结前不得为该纳税人其他外出经营业务开具《外管

证》。缴销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和已报验的《外管证》,将经

营地缴税凭证复印件和登记地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连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及申请

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合并分户装订成档。

4.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埠企业,必须在综合征管系统内报验登记,核定应纳税种,告知纳税人按月申报缴

纳税款。经营活动结束后,要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

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填写有关经营信息并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自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责成纳税人向登记地税务机

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强化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1.认真落实《辽源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处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函[2007]5号)有关程序

和职责,对企业申请注销的,增加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为《资产处置损益

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依法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受

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注销

手续并作为附列资料。国税未注销的,不受理地税注销申请。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纳

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注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注销总机构税务登记。


三、明确税收管辖权

(一)明确市区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辖权。依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

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辽源

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二)严禁越权征收税款。各税源管理单位在交通建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税收管理中,严禁对非本单位管理

的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或扣缴。对越权管理代征或代扣的税款,由市局调库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追究。

(三)明确代开发票税款入库原则。一是有登记户,按照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入库;二是无税务登记户,按照

劳务发生地入库;三是外埠企业,按建设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入库。


四、出租房屋代征方式调整

(一)调整房屋出租代征方式。由于街道调整为社区和起征点上调,形成代征点增加和纳税户减少,按原有的

代征模式需增设大量代征点,提高征税成本和票证管理的不安全因素。经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征收单位意见,调整房

屋出租代征方式。市区三个税源管理局分别同各自社区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代征范围。社区

仍负责房屋出租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由代征点调整到市局办税大厅,由大厅窗口开具完税凭

证和开具发票。代征方式调整后,税源管理局要对代征单位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办税中心要合理按排人员履行好

职责。

(二)规范集贸市场、水果市场委托代征行为。针对集贸市场和水果市场纳税人集中,税源零散特点,可以委

托市场管理单位代征相关税收。严禁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代征,严禁变相雇佣助征员或协税员

代征。对共管户,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

依据实行附征。起征点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欠税管理

(一)建立催缴制度。申报期结束后,及时统计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对纳税

人进行催缴。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下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5天)仍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采取有效

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对有欠税的纳税人,要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责成纳税人每三个月书面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

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

(二)加强欠税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欠税户的监控,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查询纳税人帐户资

金,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管理单位要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处

理。对帐户余额不足的,要取得开户行帐户余额书面资料。要核查欠税人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复印相关帐页作为是

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要建立欠税档案,存储企业上报的有关报告、《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资金余额情

况和相关固定资产明细帐页复印件,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强化强制执行措施。对有可供税务机关强制执行财产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时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要按照上述规定,完善催缴程序和各项执法文书,防范

执法风险。

(四)严肃滞纳金入库原则。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应按照配比的原则清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允许滥用“自查补

税”模块只收取欠税而擅自减免滞纳金。

(五)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

使用税控的纳人,各管理局应严格把握“异常转办单”的签批条件,原则上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予解锁。


六、代收费管理

(一)各县(区)局应严格按照“三金一费”的相关文件履行代征义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必须与市区保持一

致。对个体户代征价调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局统一与委托部门协商,未经市局批准不得自行接受

委托对个体户代征“两金”。

(二)建立费源调查、欠费纳税人催缴及欠费移交制度。费源调查时间确定为每年3月底前,各代征单位按市

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费源调查。各代征单位应建立费源台帐,详细登记代收费应征数额及已代征入库数额。市局统一

制作催缴文书式样,对欠缴纳税人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欠缴工会经费、残保金、价调基金的纳税人,市区各代征

单位应在次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局,由市局与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欠缴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区各代征单位应

在当年10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办理移交。

(三)强化奖惩和考核措施。对未按规定完成“三金一费”代征任务的单位,除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外,从应拨付

代征手续费中扣减一定的代征经费。两县按上述时限自行与委托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七、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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