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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