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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修改内容一览表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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