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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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