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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发[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加快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体思路和原则

第二章 改制分流的范围

第三章 改制分流的形式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七章 改制分流扶持政策

第八章 申报审批及操作程序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十章 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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