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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实行属地纳税,即由县级分公司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日常税务检查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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