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持续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一)双定户信用积分更新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名单;

(二)根据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双定户税收信用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双定户、经双定户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级别;双定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税收信用级别的双定户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

(二)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宜;

(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等服务;

(四)税务机关将税收信用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D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职权核定定额;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对该业主在贵州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其他双定户同步实施本条(一)到(三)项惩戒措施;

(五)将税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八条双定户对其税收信用积分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双定户发生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涉税行为后,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志愿服务、协税护税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