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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我会决定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及分析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司法案件的定义

保险司法案件是指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将本级、本系统内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及时将本机构的保险司法案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保监局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

季报由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后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保险集团公司只填报本级,不需汇总各子公司数据。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于季后7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各保监局,各保监局汇总后于季后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四、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或相关保监局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保险机构、保监局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

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3),以及本系统、本辖区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要建立案件报告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报告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各类案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二)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定期对本系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积极做好案件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内控机制方面的隐患。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情况,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四)各保监局、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分别报我会或各保监局,并补报2008年度、2009年1季度的报表。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见光盘)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见光盘)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见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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