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坚决遏制重大案件(风险)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监管规定,银监会决定对发生重大案件(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约谈告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约谈告诫的意义。对发生重大案件(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警示和告诫、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也是推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遏制重大案件(风险)发生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与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
二、被约谈告诫的发生重大案件(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发生重大案件(风险)的;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且影响恶劣的;内控薄弱、案件频发的;责任追究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等。
三、根据案件(风险)的性质和金额,被约谈告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董事及监事等。
四、约谈告诫原则上采取会议通报的形式进行。会议由银监会会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案发地银监局负责人参加。约谈告诫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案情、剖析原因、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五、约谈告诫会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集中约谈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发生重大案件(风险)、影响较为恶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单独约谈。
六、约谈告诫会议结束后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整改意见,同时抄报会领导,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相关银监局。
七、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督促和指导被约谈告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有关监管意见和要求,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对于落实整改意见不到位、内控管理依然薄弱、再次发生重大案件(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行政处罚或审慎监管措施。
八、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银监局应坚持法人机构监管导向,结合实际研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