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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快递员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员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

4-02-07-08

快递员

2

4-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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