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湖南省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将公司债券核准的发行期限延期的请示》(梅司字〔2019〕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4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3月28日。
二、请你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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