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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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