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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山西等六省区水泥在建项目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河南、贵州、甘肃、宁夏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经机构评估和网上公示,现对你们申请的,符合产能置换等要求的在建水泥项目予以认定(详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落实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责任,指导和帮助本地企业依法依规补办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水泥行业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

附件:1.予以认定的山西省水泥在建项目

   2.予以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在建项目

   3.予以认定的河南省水泥在建项目

   4.予以认定的贵州省水泥在建项目

   5.予以认定的甘肃省水泥在建项目

   6.予以认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在建项目

附件下载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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