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鹰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481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4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5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所得科承办 办公室2019年8月22日印发
下一篇 →
关于公布普通发票公众防伪措施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