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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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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职发〔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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