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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业经201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7年8月2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一、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删除。

二、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删除。

三、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删除。

四、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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