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市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期限的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调整佛山市禅城区城市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券发行要素的请示》(粤发改财金〔2018〕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4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15%、15%、15%、15%、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二、请你委督促佛山市禅城区城市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佛山市禅城区城市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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