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淮安红日交通投资发展总公司等八家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淮安红日交通投资发展总公司申请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393号)、《关于转报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418号)、《关于转报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431号)、《关于转报浙江湖州南浔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8〕226号)、《关于转报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8〕492号)、《关于转报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黔发改财金〔2018〕526号)、《关于申请延长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券批文有效期的请示》(陕发改财金〔2018〕526号)、《关于申请延长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券批文有效期的请示》(陕发改财金〔2018〕5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淮安红日交通投资发展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2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23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99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6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0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6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湖州南浔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1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22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1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9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74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0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7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0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5月17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