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江苏省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期限的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转报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债券增加含权条款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8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期债券期限调整为10年期,自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10%、10%、10%、15%、15%、15%、1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6至第10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剩余本金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二、请你委督促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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