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职业技能标准内容查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 1 | 4-02-02-07 |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 2 | 4-12-01-01 | 汽车维修工 |
| 3 | 6-30-05-01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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