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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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