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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首次开展年份为2016年),请于当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20日

  附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暂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61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60)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告。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现场查验及复核等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企业名单公告;已公告企业有下列(四)、(五)项情况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直接撤销其企业名单公告。

(一)不执行《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公告申请及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名单公告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2.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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