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应立即开展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全面推开是当期我省财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财税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按照“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明确责任、保障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如期推进。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要完善财税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召开财税各部门联席会议,分析解决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完成。要联合税务部门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一步进行核查确认、整理和汇总,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可提供电子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2016年3月18日前向同级财政、国税部门移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市县级国税、地税部门移交工作最迟不超过3月21日前完成。对机构设置不对称的,由上一级地税部门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市区地税局将本辖区范围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给本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二)市州国税局、地税局下设的机构不对称的,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局将本辖区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上报至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移交给本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市州财政局、国税局根据本辖区机构设置情况,将该部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分发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三)省地税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直接移交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四)地税部门提供《信息表》时,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清单》(见附件2),登记提供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经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纳税人信息移交后至正式实施日期间,新办营业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数据,由各级地税部门在试点实施日之前按前述原则移交给国税部门。数据信息移交工作要及时、完整、准确,确保营改增试点后续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妥善处理各项争议问题。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充分利用现有办税资源,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地税部门要尽快清理营业税欠税,原则上要求在4月30日前清缴入库,确保税款不流失。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精神,代地税部门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确保营改增后地方税费应收尽收。
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学习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征管工作经验,及时开展内部培训、试点行业调研、配套措施制定、改革效应分析等工作。
五、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试点纳税人平稳过渡的原则,共同处理好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定额管理、优惠政策管理、欠税管理、稽查评估等事项的衔接和过渡工作。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重点宣传改革积极意义、改革热点难点问题和税收服务措施等方面内容,积极稳妥做好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国税、地税部门要依托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热线等平台,开展试点纳税人咨询服务。国税部门要积极做好试点纳税人培训辅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