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通集团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提取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6]177号)规定,经核审,准予该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248,000元及分摊共同费用2,582,482.05元(祥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所摊的共同费用允许在2002年度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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