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工作,现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含保费、车船税)等,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合计(含保费、车船税)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保险机构由向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改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以前保险机构在地税发票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领用国税增值税发票后,保险机构对如何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存在疑问,纳税人对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已收税款信息是否能报账也存在疑虑。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联合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有关增值税发票信息事项做出如下规范,并予以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含保费、车船税)等,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合计(含保费、车船税)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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