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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管理原则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事项。
  (二)财产行为税减免坚持分税种、分类型、分权限管理的原则,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项,禁止越权和违规办理减免税。
  二、进一步下放核准类减免税权限
  (一)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不再报上级地税机关核准。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备案(不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减免)。
  (三)其他税种的减免税权限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执行。
  (四)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比照县市区局权限执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除年减免额5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省局核准外,其他税种均直接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办理流程
  (一)受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资料应以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核准类减免税资料能够通过金三系统上传的不再要求重复报送。
  (二)核准类减免税办理基本流程:1.审核—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2.审核—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三)备案类减免税办理基本流程:1.审核—受理—备案或不予备案;2.审核—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作为减免税资料归档。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于本级权限内核准类减免税申请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于不属于本级权限内核准类减免税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上报有权机关核准。
  四、减免税管理要求
  (一)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减免税具体操作规程,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强化纳税服务意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让纳税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在办理减免税事项时,以便利纳税人为原则,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严把减免税审核关口。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核准类减免税严禁未批先免。
  (四)严格减免税审批时限。
  减免税报送时间依照税收减免政策及征管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五、加强后续管理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跟踪反馈。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建立减免税情况分析制度。
  借助金三系统和财产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数据分析。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建立政策效应分析机制,拓展减免税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三)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评查内容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是否准确,减免税资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有无少报、漏报资料等现象。各市州局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县市区局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四)建立层级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减免税事后监督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结合执法检查、税收专项稽查等专项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重点核实减免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市州局每年抽查县市区局和市州直属局核准类减免税户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省局相应加强对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局减免税审批情况的检查。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应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未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减免税情况上报制度。
  1.各市州局应将本地区当年减免税核准情况形成文字报告上报省局,并填报《减免税核准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于10月底前一同上报。
  2.需上报省局核准的减免税,各市州局应填报《减免税省级核准汇总表》(附件二),与减免税资料同时上报。
  3.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减免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各市州局应填报当年《50万元以上减免税核准情况备案表》(附件三),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49号)同时废止。《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年度减免税核准情况统计表

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核准汇总表

3.50万元以上减免税核准情况备案表

附件2: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核准汇总表

地税机关: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减 免

年 度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上年末累计欠税

本年应纳税额

本年已纳税额

年末欠税

县市区局呈报金额

市州局核准金额

省局核准金额

合计

局长: 科长: 制表: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市州局汇总填报;2、此表只填报各地上报省局核准的减免税。




附件3:

50万元以上减免税核准情况备案表

地税机关: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减 免

年 度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县(市)区局呈报减免税

金 额

市州局核准

金 额

减免税核准

通知书文号

合计

局长: 科长: 制表: 年 月 日

说明:1、分税种填报本表;2、此表只填报各地核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

附件1:

年度减免税核准情况统计表

地税机关: 金额单位:万元

县(市)区局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备注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合 计

局长: 科长: 制表: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包括市(州)局和县(市)区局核准的减免税;2、本表由市(州)局于10月底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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