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一窗一人办税”服务模式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2017年1月1日全省全面推行“一窗一人办税”服务模式,现就有关业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
(一)办税服务厅设导税服务岗、咨询辅导岗、办税服务岗、内控管理岗,其中导税服务岗和办税服务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咨询辅导岗和内控管理岗应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选派正式在编人员组成,每个岗位的人员配置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其中内控管理岗和办税服务岗的配备比例一般应为1:3,最多不超过1:4。内控管理岗负责对办税服务岗办理的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把关和指导。
(二)按照《湖南省税务系统“一窗一人办税”业务操作指南》中明确“办理方式”为复核即办的业务,由内控管理岗人员当日复核,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于免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业设备初始发行、变更发行和注销发行等应当场复核;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当场复核业务事项。内控管理岗人员按照征管权限进行分工,国税业务应由国税干部复核,地税业务应由地税干部复核,国地税共有业务由国地税干部共同承担。
(三)办税服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申请事项,同步办理国地税业务,并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系统“一窗一人办税”业务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税系统操作。
二、关于办税系统授权
(一)签订协议。各单位应按职权委托的要求,签订互为操作对方操作系统的授权协议,授权协议要依据授予对方的范围和事项,明确具体的要求,界定双方的授权范围事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责任区分。
(二)授权范围。“一窗一人办税”服务模式业务范围暂不包括车辆购置税、二手房交易和出口退税业务。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做好除以上三个系统以外的相关办税系统的授权工作,做到办税服务厅任一窗口都能“一窗通办”。
(三)加强内控。对于需要加强内控的业务事项,可通过分别授权办税服务岗和内控管理岗的方式,实现“一窗通办”;税务行政处罚权只能授权给税务干部,购买服务人员没有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要强化操作工号的管理,做到“号随人走”和“人离号改”。
三、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发放。除车辆购置税和二手房交易专用办税服务厅外,其他办税服务厅都可以发放发票。对于首次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份数不超过25份且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份数不超过25份且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确因业务需要,申请份数超过25份或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万元的),需经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政部门核定。
(二)发票领取。办税服务厅地点在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向上级发票库房按需领取发票。办税服务厅地点在地税机关的,应明确1名国税干部为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实物管理、以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名义向上级发票库房领取发票,并分人员建立手工台账;办税服务窗口人员按需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领用发票。发票管理人员应限量发放发票,发票发放量原则上控制在办税服务窗口人员一周的使用量内。
(三)发票保管。办税服务厅应做到发票专人专柜保管,办税服务厅地点在地税机关的应设发票库房;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要对发票管理员和办税服务人员结存发票开展实物盘存,确保账实相符。
四、关于税收票证使用及会计核算
(一)办税服务岗受理国地税业务,都只是代为受理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不变,征收税款(费金)分别使用国税、地税各自的金三系统、税收票证和票据。
(二)办税服务厅应分别设置国税、地税税收票证管理员,分别负责国税、地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票证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但应由税务干部担任且不能是开票人员。办税服务厅税收票证管理员代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从国税、地税收入核算部门领回税收票证,并根据办税服务窗口申请,按需发放税收票证。
(三)办税服务厅应为税收票证管理员和税收票证开票人配备保险箱(柜)。票证领用应实行限量发放,一般情况下,税收票证开票人每种票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200份,且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四)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负责各自税收票证对账、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关于征管资料传递、归档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原则办理涉税业务;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业务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归档。
(一)办税服务厅应明确专人负责非即办事项的资料传递,对于需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办税服务窗口受理后,由负责资料传递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部门,并负责登记和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二)对于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相关资料按照“谁受理、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非即办事项,资料传递人员负责将相关资料和审批结果搜集整理。
(三)县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国税、地税统一的征管档案室,按纳税人分户建档、专人清分保管,国税、地税共享共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所有征管资料按月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六、关于国税、地税共有业务的信息共享
目前国、地税共享业务有19项,其中:
(一)业务办理类(10项):设立登记(包括“一照一码”信息采集、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报信息、财务报表报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特定征收部门登记报验、税收调查。
(二)信息查询类(9项):通过身份证件查询非正常户信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照号码或证照名称)查询对方纳税人信息、根据身份证件查询对方纳税人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对方纳税人信息、根据税收档案编号(课征主体代码或国地税类型)查询对方机关纳税人特定减免台账信息、根据税收档案编号(课征主体代码或国地税类型)查询对方机关纳税人信息、根据税收档案编号查询对方机关纳税人扩展信息纳税人扩展信息查询、外埠纳税人信息查询、查询对方机关税费种认定信息数据等。
七、关于行政处罚
纳税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办税服务厅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进行处罚,对同一涉税事项处罚以“孰先为准”的原则,双方不重复处罚。
八、关于业务印章
办税服务厅启用冠有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县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国税业务和国地税业务加盖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地税业务加盖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和使用范围遵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