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2005年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近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6]0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308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 单位名称 | 分摊额 |
| 新疆制药化工物资公司 | 69728 |
| 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 | 43580 |
| 合计 | 113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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