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封存销毁
地税存量发票封存销毁工作由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各地地税机关对总局规定纳税人不再使用的发票,切实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由各市州地税局汇总全市销毁发票信息及情况后,于201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国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征管部门)对同级地税局通报的情况进行资料存档。
二、关于地税已发放发票执行期限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执行总局明确的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使用期限相关规定。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验旧缴销
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验旧缴销工作仍由各地地税局具体承担和办理,各地国税局应积极为地税局发票验旧缴销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并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原主管地税局在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时,应严格按月录入发票验旧信息,为纳税人办理完结已领用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后,出具《地税发票清缴证明》(见附件);主管国税局留存《地税发票清缴证明》,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后,再到国税窗口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未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纳税人应直接到原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四、关于地税有奖发票兑奖
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具体兑奖工作仍由地税局负责,并按规定予以兑现。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风险监控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享涉税信息,共同做好已发放发票及逾期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7月31日以后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验旧缴销处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省地税局在2016年8月1日前将全身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由各级国税局组织安排发票验旧金额与申报收入的比对工作,防范税收流失风险,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附件:地税发票清缴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省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事项,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