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地税发票验旧缴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地税发票的验旧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为确保地税发票验旧缴销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缴销工作。
2016年8月1日起,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湖南地税未缴销发票纳税人清册》(见附件1)将所管辖的未缴销发票纳税人清分到县市区国税局,由各县市区国税局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
各县市区国税局为纳税人办理地税发票缴销手续时,前台发票缴销人员应按户填制一式二份《地税发票已清缴确认表》(见附件2),建立缴销地税发票手工台账。办结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后,县市区国税局应将《地税发票已清缴确认单》等地税发票缴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凭国税局盖章确认的《地税发票已清缴确认单》及时在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中做相应的操作。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联合开展风险监控分析,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申报信息的核对工作。
附件:
1.湖南地税未缴销发票纳税人清册
2.地税发票已清缴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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