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继续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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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继续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