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相关县市支行、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入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省级收入。
二、其他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分成,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州、县市收入。
三、各市州、县市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参数调整工作,自2017年5月1日统一按新的分成比例缴库。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已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5月15日前按比例完成更正调库。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3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