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方案》(湘地税发〔2017〕21号)等文件要求,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排污费污染源信息移交内容表(表1-表5)
2.排污费征收数据移交内容表(表6-表10)
3.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移交内容表(表11-表17)
4.排污费征收数据移交确认清单
5.应移交的排污费核定征收技术规范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方案》(湘地税发〔2017〕2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档案资料内容
(一)排污费污染源基本信息电子版
(二)排污费征收数据电子版
(三)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电子版
(四)排污费核定征收技术规范
二、档案移交方式
市环境保护局将市级管理的排污费缴费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归口移至各区县(市)环保局,各区县(市)地税局按照属地原则,取得同级环保部门辖区内的排污收费档案电子信息、核定征收技术规范及相关纸质资料。
三、档案移交时间
(一)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同级地税部门移交排污费核定征收技术规范。
(二)排污费征收数据等信息资料,按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批次移交给同级地税部门。
四、档案移交工作分工
(一)前期准备工作
环保部门: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污费征收单位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收费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准备。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排污费征收单位2017年下半年收费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准备。
地税部门:准备接收介质,确定接收资料责任人和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二)档案移交
市地税局与环保局联合成立主要局领导任组长的环保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影响评价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环保税开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地税征管科按照属地原则前往同级环保部门进行档案接交。
档案移交采取当场清点方式,以电子数据为主,确有必要移交纸质资料的,经专业人员审定,分管、主管领导审签后决定。数据清点无误后签订移交清单,双方各执一份。在移交数据后,发现有不够完善的,地税部门提请移交数据的环保部门事后补充。地税部门对交接的纸质复印资料应逐户建册、集中保管,对交接的电子资料要安全存储,做好备份。档案交接要实行痕迹化管理,档案保管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移交及后续管理过程中有疑问或异议的,及时提交环保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商议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地税、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档案资料交接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严格信息保密。各级地税、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时限做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移交和确认工作。在信息移交过程中,应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保密,涉税信息不得用于履行征管职责之外的用途,防止因信息泄漏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级地税、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信息移交工作中,要保持上下联络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国家有新的要求和精神,按新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