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望城区除外,下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明晰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现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界定征管范围
(一)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除外)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市局直属局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除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外,转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
(二)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市局直属局一并征收。(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一并征收。)
二、规范办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其涉税办理流程为:
(一)转让方凭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单》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签报单》和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征缴减免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转让方凭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单》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签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并办结税款申报缴纳手续后,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详见附件);
(三)受让方凭《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到市局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受让方相关税收。(受让方凭《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受让方相关税收。)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明确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资料时间)应完成相关税费征收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所属区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流程,尤其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先税后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密切部门协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与国土和国税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确保工作顺畅、服务高效。
(四)加强后续管理。鉴于目前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税收的复杂性,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报建环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付各类补偿金(含减免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后续支出、以房屋(物业返还)或其他经济利益支付土地的补偿或对价等涉及的相关税费,防止漏征漏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11〕62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
NO:00001
:
公司转让 土地使用权,经我局审核,已缴清转让方税收,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意见 |
| 科室意见 |
| 区、县(市)局意见 |
|
骑 缝 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
NO: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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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 土地使用权,经我局审核,已缴清转让方税收,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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