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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三农管局驻地工商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问题的函

省农场总局:

  你局局发(1987)9号《转呈九三管理局关于对管理局驻地的农垦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九三农管局写给省政府的44号请示报告,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转至我局承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税率问题。来文反映八三农管局驻地不在双山镇内,要求按非城镇标准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我们走访了省民政厅根据省民政厅黑民黑字(84)21号和黑民民函字(84)18号文件规定,经黑民民字(84)11号文批准嫩江县设立双山镇的行政区域,包括九三农管局的驻地等地区。这说明九三农管局驻地等地区,应在双山镇行政区域内。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和省财政厅(1985)财税字28号文件规定行政区划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嫩江县确定九三农管局驻地按建制镇适用税率百分之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二、关于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使用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以你们可根据九三农管局的具体情况与嫩江县人民政府协商,给予一定数量的返还,以利于发展当地的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三、关于缴纳房产税问题。根据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关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范围的解释、黑税四字347号文件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和黑民民字11号关于“双山镇的镇址设在双山”的规定,经与嫩江县税务局研究,同意对九三农管局驻地不征收房产税。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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