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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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