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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的通知》(湘财综函〔2017〕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 月31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实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长沙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所属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核实由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其它用人单位按照行政管辖,由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

根据湘财综〔2016〕46号通知,列为省级收入的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的用人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三、用人单位申报核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登记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在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核实证明。

(三)本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原始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市、区县(市)级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

长沙市和各区县(市)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联核定应缴数额,同级财政支持配合,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季申报。按月申报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的用人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或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在次年元月31日前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七、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地地方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八、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为省级收入外,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区县(市)分成,分成比例: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区为省5%、市25%、县7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为省5%、市60%、区35%;湖南省地税局直属局、长沙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征收的分成比例为省5%、市95%。市、区县(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二级分成,市级的分成比例为:省5%、市95%;区县(市)级的分成比例为:省5%、区县(市)95%。

九、各区县(市)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参数调整工作,自2015年5月1日起统一按新的分成比例缴库。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已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5月15日前按新比例完成更正调库。

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费用,按实际缴入市、区县(市)级次国库的5%,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地税部门。征管费用主要用于残保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公示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根据湘财综〔2016〕46号通知规定,本通知涉及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新政策,除本文另有时间规定的外,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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