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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委(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委(局)、经(科经)委、民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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