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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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