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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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