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行业税收的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加强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构建税收一体化管理格局的要求。建安房地产行业涉及环节较多、税种税目广,且涉税信息分布在各相关部门,单靠税务部门,征管难度大。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速各部门涉税信息的“多点汇集”,有利于助推税务部门完成税源监控全过程、多方位、立体化网络式覆盖的转变,实现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应惠则惠,应减则减,提高税收征缴效率,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和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格局,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我省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依托党政支持,加强部门协作
(一)争取党政支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按照《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积极统筹税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涉税部门力量,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全面推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推进信息共享。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89号)的要求,及时提请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省政府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提供以及各级政府信息网、政务服务平台等发布的相关涉税信息,实现政府各部门或单位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相关涉税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
(三)拓展部门合作。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进一步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努力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1.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二手房交易(包括交易、继承、赠予等)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查验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后方能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未提交的,建议不予办理。
2.要积极建议住建部门在组织对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加强对建筑项目征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县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监督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对建筑项目税费进行清算,追缴欠税,同时将处理结果向住建部门反馈。
3.要协调沟通财政、水务、城建投等政府资金支付工程款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审核承建单位的发票开具和完税情况,对不能提供发票和完税证明的单位,建议不得支付工程款。
三、加强宣传引导,规范税收征管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宣传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做到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切实抓好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建筑和房地产税收联控联管。对每一个工程分地区、分项目、分纳税人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台帐,做到同步登记、同步巡查、同步征收、同步入库、同步结算、同步注销。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地税双方要共同商议统一征收方式、统一预缴方式、统一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督促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提高纳税遵从意识,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按照规定领取和开具发票,特别是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相关税费。
(三)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发生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税务人员在建筑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